- 索 引 号:/2023-3093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金江镇 成文日期:2022-03-2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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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修订印发《金江镇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03-2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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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确定镇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协助修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影响较大违法建筑处置;
(五)乡村振兴项目落地事项;
(六)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规划等其他重要规划;
(八)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环保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四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五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六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岗室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七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岗室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岗室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九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岗室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决策拟制岗室可以委托媒体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镇三套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岗室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七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执行岗室应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金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