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3-3093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金江镇 成文日期:2022-03-22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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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金江镇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03-22 20:4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员负责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乡镇政府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镇司法所或镇政府律师顾问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乡镇政府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决定之前,由乡镇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五条 乡镇政府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乡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乡镇法制机构审核。
第七条 乡镇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乡镇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由镇司法所所长或律师顾问审核签字存入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退回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乡镇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乡镇法制机构可申请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采纳乡镇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应当与乡镇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金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