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索引号生成规则不正确,请联系管理员!》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老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9 20:0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老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镇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拟公开镇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

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镇政府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镇政府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接受县保密局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城镇人民政府

20153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电脑版|手机版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支持IPV6

版权所有©澄迈县人民政府 中文域名:澄迈县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开普云

运行维护:澄迈县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90032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30008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763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