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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仁兴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1-19 16:2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仁兴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形式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县级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布发布协调制度的内容、形式、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仁兴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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