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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仁兴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1-19 17:0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仁兴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部门、各村委会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部门、各村委会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以下一种或者多种:

  1、公开栏;

  2、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办公室);

  3、短信信息;

  4、政府门户网站;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

  2、县人大代表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仁兴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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