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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瑞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31 09:1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镇政府办公室、镇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镇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施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镇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镇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镇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镇政府公布栏上公开;镇档案办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政府信息纸质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移交镇档案办,供群众查阅。

  行政机关还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栏、广播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溪镇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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