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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4025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12-26 15:05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澄府办〔2019〕70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12-26 15:0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澄府办〔2019〕70号


各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含金安墟)是管控重点,全年禁止燃放一切烟花爆竹。

县城中心城区是指:在金江镇辖区内,东至王宅新村、县中医院新址、深蓝院住宅小区、向阳社区与六山村交界处,东南至博谭小学;南至民泰小区,西南至江南糖厂;西至第一小学、黄龙岭小溪,西北至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金江粉磨站;北至海榆西线225国道,东北至长寿谷小区的闭合区域(详见附图1)。

老城片区(包含大丰镇、老城经济开发区)是指:(一)东至海南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南至G98海南环岛高速;西至大丰镇五村社区富昌村、文凤村;北至盈滨半岛至马村港海岸线的闭合区域(详见附图2)。(二)东至海口行政区边界线,西至海榆西线公路界(含原白莲镇区及智慧新城500亩安置地),北至G98环岛高速路,南至昌广村北侧的闭合区域(详见附图3)。

各镇墟(含金安墟)区(详见附图4—14)。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第二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 ⠼font face="仿宋_GB2312" >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限放区。

(一)在限放区内积极倡导和鼓励广大群众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区域划定、调整工作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属地镇政府(含金安筹备组)等相关部门商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七条 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

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九条 批发企业不得在我县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条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介,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环保意识。

各镇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园区在本辖区内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生产、违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为进行查处,吊销营业执照。

县公安机关负责对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各镇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对占道经营、路边违规摆卖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含金安筹备组)负责在禁燃区内设立固定的禁燃禁放公益广告宣传牌和警示牌。

第十三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并对因非法行为没收或经营者、生产者弃置的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

违规销售、禁放、限放工作中,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做好发布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全县各类学校开展禁燃禁放专题教育活动及小手拉大手宣传教育活动,由学生向家长发放宣传禁燃禁放倡议书。

第十六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工地、开发企业执行禁燃、禁放、限放规定,规范管理所有建设工地开工、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禁燃禁放区域内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禁燃禁放规定,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小区住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向市场提供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产品,仓库不得新增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各园区应积极受理辖区企业、群众相关举报,积极宣传动员企业、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燃、禁放、限放工作,组织企业、村、社区干部加强对本辖区的定期巡查,组织企业、村(社区)干部配合公安、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对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家庭要及时上门宣传和告知,做好劝阻工作,有效控制违规燃放行为。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与干部职工签订禁燃、禁放、限放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含金安筹备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提倡鼓励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放、少放烟花爆竹。

各镇(含金安筹备组)、园区在公庙、祠堂、土地庙等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场所,负责提供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额度按《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办〔2017〕227号)执行”。(举报电话:县公安局:6762247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7633873、县应急管理局:67633771)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监管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澄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澄府办〔2019〕18号)同时废止。本县此前发布的有关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通告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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