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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2025-5675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4-10 10:16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征地安置留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澄府办规〔2025〕1号)
  • 文       号:澄府办规〔2025〕1号发布日期: 2025-04-10 10:1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征地安置留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征地安置留用地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澄迈县征地安置留用地实施细则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0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征地安置留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征地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引导留用地良性开发,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7〕169号)相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征地安置留用地,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应当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个人。


第二章 留用地申请条件及指标

第四条 【留用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

(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

(二)按照国家和我省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农民就业存在困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累计面积,从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留用地面积及计算方法】

留用地面积采用阶梯式计算方法,最高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总面积的8%,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被征面积累计达到60%(含)但不足70%的,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4%;

(二)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被征面积累计达到70%(含)但不足80%的,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5%;

(三)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被征面积累计达到80%(含)但不足90%的,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6%;

(四)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被征面积累计达90%(含)以上的,留用地面积不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7%

)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被征面积累计达100%的,留用地面积不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中已约定留用地使用面积的,若不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按协议约定执行,超过部分应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扣除。因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集中居住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应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集中居住安置用地面积确定。被征地总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留用地兑现方式

留用地可采取违法用地指标抵扣、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置换物业安置和留地安置等四种方式兑现,其它兑现方式由县政府批准实施。鼓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安置的方式落实留用地。留用地原则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进行选址,鼓励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原则上不安排住宅用地。

第七条 【违法用地指标抵扣】

)违法用地指标抵扣是将留用地指标用于抵扣经调查核定的违法用地。

用于抵扣的违法用地包括现状为建设用的旧厂房、旧村庄升级改造审批用地,符合补办条件的村集体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筑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或经综合整治后批准保留使用办理权属登记的土地。

选择违法用地指标抵扣方式兑现留用地应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公示,由资规部门、属地镇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抵扣协议。

【折算货币补偿安置】

(一)折算货币补偿安置是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予以一次性或分次补偿,补偿资金列入年度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预算。

(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计算方法:留用地面积(亩)×拟选址留用地区域评估价(元/亩)×60%。留用地区域评估价按现行控规规划用途及规划指标进行评估,无控规覆盖的参照同期规划相邻地块的规划用途及规划指标进行评估。

)货币补偿款发放。折算货币补偿安置需县资规部门、属地镇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留用地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属地镇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货币补偿款用途,并由属地镇政府货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监管。

【置换物业安置】

(一)置换物业安置是将留用地按照货币补偿计算方法折算成金额,等值置换物业,置换物业的价值应是评估所得。置换的物业应当是合法产权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物业,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建设的物业、土地受让企业配建的物业、政府供应其他土地配建的物业、政府筹集的其他物业不包括商品住宅物业

(二)留用地通过置换物业方式安置的,不得直接将物业分配给个人使用应当由县资规部门、属地镇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物业返租等内容。

(三)置换物业协议签订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依法进行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附记中应注明留用地批准文号、抵扣面积

【留地安置】

(一)留用地选址和登记。留用地选址和登记应符合《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选址的留用地,因规划调整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可按照等权益价值置换原则,进行位置置换,也可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置换或补偿后原留用地需交还政府。

(二)集体性质留用地开发利用。集体性质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租赁(出租)土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土地使用权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但开发方式和开发方案需充分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选择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租赁(出租)土地使用权等开发模式的,由属地镇政府审核确定开发模式;项目准入按照《澄迈县招商引资全流程服务实施方案》实施。

2.入市流转土地使用权。集体性质留用地流转参照国家、海南省和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办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国有划拨性质留用地开发利用。国有划拨性质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7〕16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划拨留用地土地租赁期限最高为20年。

    (留用地权属登记。选择留地安置方式兑现的留用地指标,在完成农转用等手续办理后,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凭留用地批复、权籍调查成果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附记中应注明留用地批准文号留用地面积

留用地土地用途调整。已批准使用的留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属地镇政府和县资规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由国有划拨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留用地应同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根据评估价格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留用地使用权抵押或担保留用地使用权抵押或担保,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属地镇政府批准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留用地相关收益的使用和监管。留用地折算货币及开发建设返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款、股权、分红等相关收益,均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登记在其名下,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人居环境及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等,并由属地镇政府对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章 留用地申请流程

第十 【留用地申请流程】

留用地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安置留用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需明确是否申请安置留用地及留用地兑现方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属地镇政府审核

)属地政府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耕地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留用地安置条件的,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留用地安置方案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查,再由县资规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留用地安置方案内容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征地面积、符合留用地安置条件的说明、留用地比例、留用地面积、留用地用途及规划条件、供地方式等。

)留用地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属地镇政府提出农地转用申请,县资规部门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留用地监管

第十 实施细则颁布前已办理的留用地,按照原定用途开发建设。

第十留用地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后,该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管理的责任,未按批准条件开发利用留用地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留用地作价入股、联营合作、租赁转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县资规、住建、财政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安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针对已落实的国有土地留用地无法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两年及两年以上的,涉及国有划拨留用地的,县政府有权收回留用地使用权,转以折算货币方式落实补偿

    第十 实施细则由县资规部门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本实施细则在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 丨澄迈县征地安置留用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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