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28464/2026-2209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3-1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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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澄府办规〔2026〕1号) - 文 号:澄府办规〔2026〕1号发布日期: 2026-03-19 09:12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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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台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依法顺利进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涵义界定】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投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投资方式】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依照现行的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中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县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 【投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省、县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等规划要求,符合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三)项目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 【代建代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模式及要求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原则上都应实行代管制,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修订)》执行,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其他相应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业主,确实需要变更的,按本办法业主变更程序办理,原则上同一项目的业主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实行代建代管制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推卸其在项目决策、资金使用和运营效果方面的核心责任。
第七条 【职责分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相关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谋划、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协调监管、项目后评价与结果运用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对政府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并提供服务。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办理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每年度有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投标核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许可、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前期事项;探索简化审批手续。
县资规部门负责用地、用海、用林审批等事项,执行供应和批后监管及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宣传、指导、培训等工作,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及政策要求,并推动资源精准匹配和审批提速。
县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专项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统一监管。
旅文、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务、科工信、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各园区、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县政府授权职能,协调落实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基本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代建(代管)、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建立对应的台账,做到信息一致,多方可查,依法有序及时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并提高建设效益。
第八条 【参建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评估、造价等相关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所从事的成果质量负责,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一节 项目储备
第九条 【项目储备原则】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 【项目储备程序】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分析论证项目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匡算、项目选址、规划用地、建设条件和资金来源等策划生成项目,填报动态追加储备项目申报表,由县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县项目谋划专班审议通过后列入县投资项目储备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并下达。项目储备计划应当一并确定各项目业主单位。
县发展改革委对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予以退出项目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前期经费保障】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从谋划至开工前进行的谋划(策划)、勘察、设计、投资咨询、专项论证(评价)等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按照本县有关投资项目前期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单位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储备库的安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的其他章节内容进行初步分析,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后,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储备库的安排,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后,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要求,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对于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有关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有),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正式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等。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分类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于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海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形的,简化审批程序:
(一)已被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计划代审批。其中,总投资估算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项目施工合同估算金额400万元及以上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报至项目审批部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施工合同估算40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单位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并附资金来源说明书,报至项目审批部门直接审批。
(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纯货物购置类项目或设备购置为主要内容(占总投资70%以上)的项目,不受投资限额约束,可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无需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三)以工代赈项目和小型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五)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技术用房建设和维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二类事业单位办公技术用房建设和维修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复后,按同级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六)中央有关部委和省有关厅局对涉密、中央预算内、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地债)、主权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论证评议】项目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概算书等审批时,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审。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承担该评估评审事项的送审文件编制工作。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批复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说明书(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与组成、资金到位计划、资金管理等)。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审批反馈】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进行审查,经批复有效期均为2年。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需延续批复的,项目单位应于原批复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续批复,延续批复有效期为1年。
第十九条 【控制限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对于所需审批材料齐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因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估评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在线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审批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并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编制,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负责提出本级政府下一年度的财政建设资金额度。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结合政府投资储备计划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纳入年度预算或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对于统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将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计划实施】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施工招标、不得开工。涉及急需启动的,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且具备招标或开工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论证,且商请县财政局确认有明确资金来源后,按照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上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提请“两重一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补列至年度投资计划中。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调整项目业主】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单位需重新选定项目业主的,应根据以下流程确定:
(一)项目总投资为1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请行业分管县领导签批确定。
(二)项目总投资为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须先征得县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报行业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由项目单位报县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启动招标程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对于在项目审批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可以先行申请设计、勘察核准招标事项。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建设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未达到招标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项目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自行确定承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海南省有关工程总承包方式适宜的项目范围和发包条件,且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格形式和核心条款不能违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范和标准,应先征求投资主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与中标单位签署项目施工等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完善项目履约责任、质量与安全、违约处罚、设计变更内部控制、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条款,加强投资项目概算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度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申报,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遵照《澄迈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工程预付款的拨付,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30%;项目单位应结合施工单位的诚信记录、结算方式、项目管理模式和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合理设置和管控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保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最终结清。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按照分类分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具体按照本县有关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概算管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减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已批复概算投资的,必须事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正式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工程开工前及建设期间有关的服务和货物等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对于使用工程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具体按照本县有关项目概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超概责任】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要求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出具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再核定调整概算。
第三十四条 【预算管理】项目预算应当报县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包括施工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若项目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的,须重新设计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项目建设成本超出合同价但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项目单位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影响的有关确认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资金拨付;项目建设成本超出预算金额,但未超出概算金额,项目单位应征求县发改、财政、审批、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专题会议审议;未经审批超出概算金额的,原则上县财政不予拨付,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确需拨付的履行本县概算管理有关概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项目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对项目有关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签证记录,并有效收集现场影像资料。项目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工程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县住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列入省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级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不再重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竣工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报,分别经监理单位、代建(代管)单位审核后,报项目单位审查,项目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经建施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项目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后,将竣工财务决算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资产登记】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手续。除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外,在完成产权登记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资产使用单位按照资产管理既定规范和流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书面上报县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项目后评价】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列入年度后评价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项目单位应当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形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过程总结、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总结等。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制度优化、投资决策、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资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行业监督】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相应市场主体及其服务质量、市场行为实施严格监管,维护行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海南省、澄迈县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要求,在其审计职权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第四十五条 【监察监督】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经调查核实构成违法违规的,严格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众监督】项目法人、总承包、代建(代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渠道。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部门责任】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八)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业主责任】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
(四)擅自增加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责任】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因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因工程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拨付工程款用于垫付工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参建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不廉洁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并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外延衔接】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海南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以及省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解释主体】本规定由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新旧衔接】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澄府办函〔202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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