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28464/2022-2296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10-22 15:20
-
标 题:
关于印发《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办规〔2022〕4号) - 文 号:澄府办规〔2022〕4号发布日期: 2022-10-22 15:2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22〕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澄迈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政府粮权。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我县县级储备粮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
(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县粮储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根据省下达我县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县粮储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
(四)县农发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要切实做到县级储备粮管理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落实责任强化约束,规范运行防范风险,管住管好县级储备粮。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具体承储计划、品种、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粮储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讨论研究后联合发文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县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原粮有效仓容原则上要达到0.25万吨以上、成品粮有效仓容原则上要达到0.05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有效罐容原则上要达到0.05万吨以上,并与承储企业其他用途的粮仓(油罐)有效隔离、分类管理;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四)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五)具有与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规范的县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手段,库区内可视化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
(六)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有意愿参与承储县级储备粮的,可向县粮储局提出申请,县粮储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第九条 实行县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报县粮储局备案;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退出机制。承储企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粮储局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承储计划。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计划的,由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
(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的;
(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
(六)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
(七)违反国家和我省、县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的;
(八)其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全县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建议上报县发改委党组,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12月底根据承储企业上报建议,召开县级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轮换联席会议)确定并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
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经县级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批准,承储企业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在正常情况下,稻谷、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不超过承储计划的60%,如特殊情况当年轮换数量、超承储计划60%的需报县政府审批;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00%;大米、玉米每年至少轮换100%,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承储企业在具备足额风险准备金的前提下,经轮换联席会议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大米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大米承储计划总量的1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品种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超量或超期架空的部分,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保管费用,直至补回库存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按量及时轮换,须报请轮换联席会议批准,否则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十六条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对宜存原粮、合格成品粮油中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储备粮,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对于重度或轻度不宜存的原粮、不合格的成品粮油要采取措施优先轮换,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变质。
第十七条 入出库的储备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库的储备粮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入库的食用成品油为9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二)入库的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间分别为45天内加工、60天内加工。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三)出库储备粮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对轮出的县级储备粮,每货位完成轮出后5个工作日,承储企业应向县粮储局申报,由县粮储局进行审核。对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入库前应开展空仓查验,在粮食入库并形成固定货位后5个工作日内由承储企业向县粮储局提交质量检验申请(大米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由轮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对入库的储备粮数量组织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移交承储企业管理,并依程序拨付轮换费用补贴。
采购入库的原粮由县粮储局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采购入库的大米入库品质按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认定。日常质量及轮换出库检验由县粮储局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开展。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用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的方式进行。
(一)静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换。因市场价差造成的轮换盈亏纳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县财政不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稻谷、大米、小麦、食用植物油采用静态轮换方式。静态轮换轮出(销售)、轮入(采购)的底价由县级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
(二)动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换。县财政给予轮换费用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玉米采用动态轮换方式。
在轮换过程中,溢余粮轮出销售账目独立清算,溢余粮销售所得资金悉数上缴县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储备粮轮换工作结束后,轮换联席会议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综合考量县级储备粮轮换数量、质量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后,可将50%溢余粮销售款作为奖励资金拨付给承储企业用于县级储备粮运营管理。
县级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加强对储备粮轮换计划、交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储备粮轮换有序推进。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四章 财务和统计管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须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采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初始入库成本由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竞价成交价共同认定,县农发行依规按认定的入库成本及时发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价差补贴、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用等在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农发行每年按照有关利率规定测算,由县粮储局向县财政局申请,经县财政局审定按季度预拨当年利息,次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根据县级储备粮承储计划按季拨付。每季度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粮承储计划,由县粮储局申请,将保管费用从风险基金专户预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开立在县农发行的账户,由县粮储局根据承储企业保管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情况,按月计算、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新入库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从合格质检报告签发当月计算。次年初由承储企业提出上年度管理费用清算申请,由县粮储局与县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管理费用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县级储备粮静态轮换价差补贴拨付。根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按批次拨付。由承储企业按批次向县粮储局提出轮换价差补贴申请,县粮储局根据对承储企业轮换的审核验收等情况,按轮换批次向县财政局申请轮换价差补贴,县财政局根据验收审核结果将轮换价差补贴拨付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动态轮换费用补贴拨付。每年初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动态轮换计划,按当年动态轮换计划数量,由县粮储局申请,将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从风险基金专户预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开立在县农发行的账户,由县粮储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审核验收情况按次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当现行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时,由县粮储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参考评估结果共同确定补贴标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施行。聘请评估机构的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等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共同核定,从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县级储备粮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除符合本县《粮食应急预案》规定需要动用储备粮及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情形外,县粮储局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县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风险基金管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三十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政府启动动用决定时,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动用指令,制定保障措施,组织应急供应,确保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粮储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储备粮储存运营全过程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30%。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具备承储资格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的拨付和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信贷政策和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实施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书面或视频记录,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重的,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县外异地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粮储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配套的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办法第二条的“优先动用权”:是指粮食的粮权属于企业,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并给予适当费用补贴,应急情况下,企业将本企业粮食优先出售给政府进行动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期间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活动等参照本办法执行。2016年11月16日印发的《澄迈县储备粮管理办法》(澄府办〔2016〕34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有效期限3年。